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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犍为民初字第392号

裁判日期: 2014-02-11

公开日期: 2014-05-23

案件名称

谢某某与朱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犍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犍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某某,朱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犍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犍为民初字第392号原告谢某某,女,生于1976年2月5日,汉族,农民,住四川省犍为县。被告朱某某,男,生于1968年2月25日,汉族,农民,住四川省犍为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谢某某诉被告朱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谢某某于2014年2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谢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准予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谢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3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周 明二〇一四年二月十一日书记员 费建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