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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温泰商初字第98号

裁判日期: 2014-02-11

公开日期: 2015-05-06

案件名称

曾仁东与王亚江、吴晓晓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仁东,王亚江,吴晓晓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泰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温泰商初字第98号原告:曾仁东。被告:王亚江。被告:吴晓晓。本院在审理原告曾仁东与被告王亚江、吴晓晓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曾仁东于2014年2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两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王亚江、吴晓晓的起诉,是对其民事权利的自由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曾仁东撤回对被告王亚江、吴晓晓的起诉。本案受理费7652元,减半收取3826元,由原告曾仁东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 璐二〇一四年二月十一日代书 记员 洪东鑫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