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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沈铁西刑初字第165号

裁判日期: 2014-02-11

公开日期: 2014-11-17

案件名称

被告人韩宇容留他人吸毒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沈铁西刑初字第165号公诉机关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韩宇,男,1991年10月25日出生于沈阳市,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捕前住沈阳市铁西区。因涉嫌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3年9月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6日被取保候审,2014年1月15日经本院批准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沈阳市铁西区看守所。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以沈西检刑诉(2014)6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韩宇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3年12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吴申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韩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7月初的一天,被告人韩宇在沈阳市铁西区勋业一路某号其家中容留张某某吸食毒品。2013年7月中旬一天,被告人韩宇在沈阳市铁西区勋业一路某号其家中容留张某某吸食毒品。2013年8月中旬一天,被告人韩宇在沈阳市铁西区勋业一路某号其家中容留张某某吸食毒品。2013年8月31日17时许,被告人韩宇在沈阳市铁西区勋业一路某号家中容留张某某吸食毒品。2013年9月3日12时许,被告人韩宇协助公安机关在沈阳市铁西区重工南街88号将涉嫌贩卖毒品的牛某某抓获。上述事实,被告人韩宇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公诉机关提供的并经庭审举证、质证的物证照片、被告人韩宇身份证明材料、房屋所有权证、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逮捕证及批准逮捕决定书、证人张某某、杨某某、丁某、荆某某证言、中国刑事警察学院物证鉴定中心检验报告、情况说明、被告人韩宇供述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韩宇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所犯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鉴于被告人韩宇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能够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有立功表现,故可依法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八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韩宇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月15日至2014年5月23日止。罚金款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之次日起10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孙宗杰审 判 员  黄雪梅人民陪审员  陶世英二〇一四年二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孙鸿雁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