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沪一中民二(民)终字第343号
裁判日期: 2014-02-11
公开日期: 2014-02-28
案件名称
孔卫明等诉刘朝阳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孔卫明,张惠萍,刘朝阳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沪一中民二(民)终字第34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孔卫明。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惠萍。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朝阳。上诉人孔卫明、张惠萍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12)浦民一(民)初字第3720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4年1月2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审理期间,上诉人孔卫明、张惠萍于2014年2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孔卫明、张惠萍申请撤回上诉,于法不悖,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孔卫明、张惠萍撤回上诉。上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50元,减半收取为人民币2,525元,由上诉人孔卫明、张惠萍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顾 依代理审判员 娄 永代理审判员 蒋庆琨二〇一四年二月十一日书 记 员 许 晶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