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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金义执民字第40号

裁判日期: 2014-02-11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龚小明与刘德南、吴小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龚小明,刘德南,吴小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金义执民字第40号申请执行人龚小明,经商。被执行人刘德南,经商。被执行人吴小华,经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龚小明与被执行人刘德南、吴小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经银行、房管处及车管所查询,无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本案程序终结执行。本案可依法程序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4)金义执民字第40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财产执行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长 陈怀瑛执 行 员 楼贤中执 行 员 黄剑韦二〇一四年二月十一日代书记员 楼 鲸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