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巴法执字第45号
裁判日期: 2014-02-11
公开日期: 2015-10-09
案件名称
╳╳公司申请执行╳╳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巴马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马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XX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巴马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巴法执字第45号申请执行人XX公司。法定代表人陈XX,总经理。被执行人XX公司。法定代表人向XX。本院作出的(2013)巴民初字第31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XX公司未自觉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XX公司于2014年1月2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查明,被执行人XX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南宁民主路支行的开有账户(账号为×××2104)。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执行人XX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南宁民主路支行的账户(账号为XXX2104)。二、冻结期限为:2014年2月12日至2014年6月11日。被执行人XX公司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赵国立审判员 韦崇涛审判员 韦安龙二〇一四年二月十一日书记员 黄英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