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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平民初字第2907号

裁判日期: 2014-02-11

公开日期: 2014-12-31

案件名称

原告蒙秀芳与被告谢杼洪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平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蒙秀芳,谢杼洪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平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平民初字第2907号原告蒙秀芳委托代理人蒙海婴被告谢杼洪原告蒙秀芳与被告谢杼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1月19日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韦权峻适用简易程序,于同年12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速录员辛兵兵担任记录。原告蒙秀芳及其委托代理人蒙海婴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谢杼洪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进行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蒙秀芳诉称,2011年,被告谢杼洪在原告家乡武鸣县做生意,并租住在原告家。同年8月31日,被告以生意周转资金紧张为由,书写借据一张,向原告借款2万元,约定借款利息为每月2千元,期限为3个月。此后,被告离开武鸣县,经原告多次电话追讨,被告均找借口拒绝还款。原告认为,由于双方约定的利息偏高,故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偿还借款本金2万元并支付从2011年12月2日起至还���日止,按照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的利息给原告,并承担本案诉讼费。原告对其陈述事实在举证期限内提供的证据有:1、原、被告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实原、被告身份情况;2、借据原件一张,证实被告向原告借款2万元并约定借款期限及利息的事实。被告谢杼洪未作书面答辩,也未到庭参加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有答辩及对对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被告谢杼洪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其已放弃答辩和质证的权利。原告提交的证据,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本院予以确认。综合全案证据,本院确认以下法律事实:2011年8月31日,被告谢杼洪因经营生意急需资金周转,向原告蒙秀芳借款2万元,并于当日向原告出具了《借据》一张。借���内容为:“今借到蒙秀芳人民币贰万元正(¥20000.00元)借款期限3个月(2011年9月1日至2011年11月30日止),还款日期为2011年12月1日,每月利息为贰仟元正(¥2000.00元),每月25日前付当月利息,特立此据。借款人:谢杼洪身份证号450821198903232837借款日期2011年8月31日”。但借款后,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均没有偿本付息,原告遂于2013年11月19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谢杼洪向原告蒙秀芳借款2万元的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借据》为凭,本院对原、被告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依法予以确认。被告借到上述款项之后没有按照约定的期限偿付借款本息,已构成违约,原告请求被告清偿借款2万元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原告还主张由被告支付从借款期满之日起至还清日止按照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计付利息,经查,《借���》上写明每月支付2千元利息,双方约定的利率明显高于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商业贷款利率的四倍,原告主张按银行利率四倍计算,不违反法律的规定,本院亦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6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谢杼洪偿还借款本金2万元并支付利息(利息计算:以2万元为本金,从2011年12月2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商业银行同期流动资金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至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止)给原告蒙秀芳。案件受理费600元,减半收取300元,由被告谢杼洪负担。上述债务,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义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加五提出副本,上诉于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应在上诉期届满后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600元,款汇至户名为: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诉讼费;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贵港分行营业部;账号:455101012001893。逾期不交也不提出司法救助申请的,则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韦权峻二〇一四年二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李辉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