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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杭富商初字第2326号

裁判日期: 2014-02-11

公开日期: 2014-12-17

案件名称

朱燕英与黄凯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富阳市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稿签发:核稿:拟稿:存卷4份,共印15份主送:当事人抄送:浙江省富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杭富商初字第2326号原告:朱燕英。被告:黄凯。原告朱燕英与被告黄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1月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2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朱燕英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黄凯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并当庭宣判。原告朱燕英起诉称:2010年12月18日,被告黄凯因做生意需资金周转向原告朱燕英借款10000元,并出具借条1份。被告黄凯承诺立即归还,后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经常手机关机拒绝还款。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黄凯归还原告借款10000元整并支付利息(利息计算按银行同期贷款利息从借款日直至还款日止);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审理中,原告变更诉讼请求为:1、被告黄凯归还原告借款10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原告朱燕英为证明其主张,向本院提供借条1份,证明被告黄凯于2010年12月18日向原告借款10000元的事实。被告黄凯未作答辩,也未向本院提供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认证如下:对原告朱燕英提供的证据,被告黄凯未到庭质证,视为放弃质证权利。经本院审查,上述证据均符合证据的有效要件,本院予以认定。经审理,本院认定的事实如下:2010年12月18日,被告黄凯因做生意需资金周转向原告朱燕英借款10000元,并出具借条1份。借条载明借款事项,未约定借款利率和期限。借款发生后,经原告朱燕英多次催讨,被告黄凯分文未付。本院认为:被告黄凯向原告朱燕英借款10000元的事实,有原告朱燕英提供的借条和庭审陈述为凭,本院予以认定。双方未约定具体的还款期限,被告黄凯应在原告朱燕英催讨后的合理期限内归还借款,现其经原告朱燕英多次催讨,被告至今未付,显属违约,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现原告主张被告归还借款10000元,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黄凯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黄凯归还原告朱燕英借款本金100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黄凯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款汇:工商银行湖滨支行,户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帐号:12×××68]。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窦颖东代理审判员  唐承飞人民陪审员  孙小莉二〇一四年二月十一日代书 记员  王 彬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