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昌民初字第00606号
裁判日期: 2014-02-11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李书梅与陈兴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书梅,陈兴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昌民初字第00606号原告李书梅,女性,年龄42。被告陈兴民,男性,年龄52。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书梅诉被告陈兴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诉。代理审判员 杜春龙二〇一四年二月十一日书 记 员 王 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