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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昌民初字第00606号

裁判日期: 2014-02-11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李书梅与陈兴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书梅,陈兴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昌民初字第00606号原告李书梅,女性,年龄42。被告陈兴民,男性,年龄52。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书梅诉被告陈兴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诉。代理审判员  杜春龙二〇一四年二月十一日书 记 员  王 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