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泸民初字第34号
裁判日期: 2014-02-11
公开日期: 2014-08-06
案件名称
唐某某与符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泸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某某,符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泸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泸民初字第34号原告唐某某。被告符某某。本院于2014年1月21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唐某某诉被告符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唐某某以被告符某某下落不明,找不到人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自愿撤回对被告符某某的离婚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唐某某的撤诉申请未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某某撤回对被告符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唐某某负担。审判员 唐波二〇一四年二月十一日书记员 杨波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