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威民保字第21—1号
裁判日期: 2014-02-11
公开日期: 2014-07-16
案件名称
关于余理诉被告王田遗赠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威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威民保字第21—1号原告余理,男,汉族,威远县人,城镇居民,住威远县。被告王田,女,汉族,威远县人,城镇居民,住威远县。本院受理原告余理诉被告王田遗赠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2月1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被继承人余永新所有的位于威远县严陵镇东街143号1单元5号的住房;冻结被继承人余永新所有的开户于中国农业银行威远县支行的银行帐户;扣留被继承人余永新所有的住房公积金100854.11元。案外人余立新自愿用其所有的房产向本院提供了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1、查封登记于余永新名下的位于威远县严陵镇东街143号的住房;2、冻结被继承人余永新所有的开户于中国农业银行威远县支行的银行帐户;3、扣留被继承人余永新所有的住房公积金100854.11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谢 德二〇一四年二月十一日书记员 黄永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