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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涪法民初字第00659号

裁判日期: 2014-02-11

公开日期: 2014-02-28

案件名称

杨东升与重庆扬峰船务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东升,重庆杨峰船务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涪法民初字第00659号原告杨东升,男,住重庆市涪陵区。被告重庆杨峰船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涪陵区中山路2号合智商业广场18层1号,组织机构代码78745253—6。法定代表人纪彬,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曾成军,重庆圣石牛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杨东升与被告重庆杨峰船务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杨东升于2014年2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东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杨东升负担。审判员  覃仁瑜二〇一四年二月十一日书记员  潘呈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