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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句执字第1448号

裁判日期: 2014-02-11

公开日期: 2015-01-04

案件名称

朱明慧与王红斌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句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句容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明慧,王红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句执字第1448号申请执行人朱明慧。被执行人王红斌。申请执行人朱明慧与被执行人王红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句后民初字第33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王红斌应给付申请执行人朱明慧欠款人民币1500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88元,合计人民币15088元。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3年9月10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给付人民币7500元。后经查,被执行人现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故本案依法可以终结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陈 琴审判员 骆志勇审判员 陈国强二〇一四年二月十一日书记员 樊 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