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腊刑初字第7号

裁判日期: 2014-02-11

公开日期: 2014-08-04

案件名称

陈某某诉肖某故意伤害案一审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

法院

勐腊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勐腊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肖某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云南省勐腊县人民法院刑 事 附 带 民 事 裁 定 书(2014)腊刑初字第7号自诉人陈某某,男,1976年9月16日生,汉族,农民,福建省长乐市人。被告人肖某,又名肖某,曾用名肖某某,男,1974年4月12日生,汉族,湖南省祁东县人。辩护人暨诉讼代理人杨政嶓,景洪市文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自诉人陈某某以被告人肖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3年12月18日向本院提起控诉。本院在受理后,在诉讼过程中自诉人陈某某以经法院调解,其与被告人肖某已经达成和解为由,于2014年2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自诉人陈某某以其已与被告人肖某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诉自愿、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自诉人陈某某撤诉。审 判 长  苏家明代理审判员  刀丽华人民陪审员  曾会勤二〇一四年二月十一日书 记 员  依旺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