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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大民初字第2545号

裁判日期: 2014-02-11

公开日期: 2014-06-29

案件名称

原告朱占青诉被告中太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连国彬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名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名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占青,中太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连国彬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大名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大民初字第2545号原告朱占青。被告中太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文健。委托代理人张文河,北京市华贸硅谷律师事务所邯郸分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朱苏玉,北京市华贸硅谷律师事务所邯郸分所律师。被告连国彬。本院于2013年8月14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朱占青诉被告中太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连国彬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4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的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占青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988元,减半收取4994元,由原告朱占青负担。审 判 长  尤章印审 判 员  成文资人民陪审员  李 宁二0一四年二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李 鑫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