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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东商初字第11号

裁判日期: 2014-02-11

公开日期: 2015-03-19

案件名称

李东林与李作矿、杜英涛、石家庄矿区顺昌煤炭经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管辖权异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东林,李作矿,杜英涛,石家庄市矿区顺昌煤炭经销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东商初字第11号原告李东林,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广饶县。被告李作矿,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保定市曲阳县。被告杜英涛,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石家庄市。被告石家庄市矿区顺昌煤炭经销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井陉区井阳路。法定代表人杜勇,经理。本院受理原告李东林与被告李作矿、杜英涛、石家庄市矿区顺昌煤炭经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被告杜英涛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被告住所地及合同履行地均不在本院辖区内,本院对该案无管辖权,请求将该案移送至有管辖权的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审理。经审查,本院认为,本案系因合同所引发的纠纷。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本案中,被告提供的身份证及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证明三被告住所地均为河北省,且原告提供的东营煤场进煤协议无法确定本案合同履行地,故本院依法不享有对该案的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被告杜英涛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审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韩琳芳二〇一四年二月十一日书记员  李清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