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西民初字第20928号
裁判日期: 2014-02-11
公开日期: 2014-12-25
案件名称
衣秀华与陈忠锋等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衣秀华,陈忠锋,何志乐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西民初字第20928号原告衣秀华,女,1956年10月7日出生。被告陈忠锋,男,出生年月日不详,民族不详,工作单位不详。被告何志乐,男,出生年月日不详,民族不详,工作单位不详。原告衣秀华与被告陈忠锋、何志乐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衣秀华诉称,2013年1月1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劳动协议书,原告即开始上班,但是由于原告工作单位未按期支付元旦及春节期间的加班费用,故要求被告承担责任。2013年3月12日,原告因故回家,而后在3月17日上班时接到工作单位的辞退通知,违反了协议书第7条规定的提前一周通知,故要求支付20%的违约金。现起诉至法院,要求:1、判决被告支付原告元旦及春节期间的加班费用924元;2、按协议书第7条支付原告违约金400元;3、诉讼费由被告负担。本院认为:起诉应符合一定的条件,须具备明确的被告。现并无证据证明被告何志乐实际存在,原告所诉主体不明确,原告的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条件。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衣秀华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分别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牛凯杰人民陪审员 武丕显人民陪审员 李智华二〇一四年二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宗雅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