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句后民初字第1097号

裁判日期: 2014-02-11

公开日期: 2014-12-02

案件名称

叶忠海与陈胜强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句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句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忠海,陈胜强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句后民初字第1097号原告叶忠海。委托代理人曹永喜。被告陈胜强。本院在审理原告叶忠海与被告陈胜强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叶忠海于2014年2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叶忠海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叶忠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66元,减半收取233元,由原告叶忠海负担。审 判 长  卞英明代理审判员  居祥龙人民陪审员  姜小网二〇一四年二月十一日书 记 员  赵 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