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屯民一初字第00323-1号
裁判日期: 2014-02-11
公开日期: 2014-12-09
案件名称
胡晓龙与浙江大东南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1
法院
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晓龙,浙江大东南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屯民一初字第00323-1号原告:胡晓龙,男,住安徽省休宁县。被告:浙江大东南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诸暨市。法定代表人:黄玲夫,董事长。本院于2013年12月30日依法受理原告胡晓龙诉被告浙江大东南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后,浙江大东南建设有限公司在答辩期限内向本院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双方不存在合同关系,无证据证明合同履行地为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本案应由被告住所地即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审理。本院认为: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胡晓龙向浙江大东南建设有限公司承建的黄山富田精工制造有限公司组装车间工程工地提供建筑材料,而该工地位于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本院对双方发生的合同纠纷有权进行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浙江大东南建设有限公司的管辖权异议。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黄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王浩丹二〇一四年二月十一日书 记 员 陈旻隽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