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梅民初字第69号
裁判日期: 2014-02-11
公开日期: 2014-03-19
案件名称
华宇(福建)置业集团有限公司与黄颖买卖合同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华宇(福建)置业集团有限公司,黄颖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梅民初字第69号原告华宇(福建)置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三明市三元区。委托代理人程北骏,福建枫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颖,女,1988年10月7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华宇(福建)置业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黄颖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期间,原告华宇(福建)置业集团有限公司于2014年2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行为并未规避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华宇(福建)置业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6424元,因原告申请撤诉,减半收费13212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18212元,由原告华宇(福建)置业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陈 忠二〇一四年二月十一日书记员 林川宾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