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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新催字第0072号

裁判日期: 2014-02-11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株洲三联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特别程序民事判决书

法院

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株洲三联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新催字第0072号申请人株洲三联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沈国勇,该公司董事长。申请人株洲三联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3年11月6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号码为3080005393859011,面额为280000元,出票日期为2013年4月24日,出票人为株洲三联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收款人为深圳市金洲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出票行为招商银行常州分行新北支行的银行承兑汇票一张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株洲三联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宛华斌人民陪审员  孙伟英人民陪审员  王平西二〇一四年二月十一日书 记 员  颜亮亮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