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新催字第0072号
裁判日期: 2014-02-11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株洲三联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特别程序民事判决书
法院
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株洲三联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新催字第0072号申请人株洲三联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沈国勇,该公司董事长。申请人株洲三联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3年11月6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号码为3080005393859011,面额为280000元,出票日期为2013年4月24日,出票人为株洲三联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收款人为深圳市金洲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出票行为招商银行常州分行新北支行的银行承兑汇票一张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株洲三联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宛华斌人民陪审员 孙伟英人民陪审员 王平西二〇一四年二月十一日书 记 员 颜亮亮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