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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惠博法执字第308号

裁判日期: 2014-02-11

公开日期: 2015-09-2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李某某与被申请执行人廖某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博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惠博法执字第308号申请执行人李某某,女,汉族,1975年6月6日出生。被执行人:廖某某,男,汉族,1974年8月16日出生。申请执行人李某某申请执行廖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惠博法湖民初字第4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廖某某逾期未履行义务。根据申请人的请求,本院于2014年1月24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调查被申请执行人廖某某在房管、国土、车管、金融等部门的财产状况,暂未发现被申请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将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惠博法执字第308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申请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的,可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林宝团审判员  付晓畅审判员  罗春华二〇一四年二月十一日书记员  赖瑜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