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成刑初字第111号
裁判日期: 2014-02-11
公开日期: 2014-05-21
案件名称
王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成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安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成安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成刑初字第111号公诉机关成安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某,2013年8月18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成安县公安局行政拘留,2013年8月30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成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6日被成安县公安局执行逮捕,2014年1月27日被成安县人民法院取保候审。成安县人民检察院以冀成检刑诉(2013)9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3年12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成安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爱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成安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8月17日5时许,被告人王某驾驶“冀-D×××××”号重型专项作业车在邯大北线(成安县凤凰西路)成安县龙翔家园门前路段,将路上的白某轧死。事故发生后,王某驾车逃逸。经综合评定,王某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交相应的证据证明上述事实,要求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以交通肇事罪追究被告人王某的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经审理查明,2013年8月17日5时许,被告人王某驾驶冀-D×××××号重型专项作业车在成安县龙翔家园门前路段,将路上的白某轧死。事故发生后,王某驾车逃逸。经事故责任认定,王某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害人亲属与肇事方达成了调解赔偿协议,被害人亲属表示对被告人王某谅解。认定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证人任某证明,其是冀D×××××号重型专项作业车的车主,2013年8月17日上午,其接到成安交警队的电话,说车在成安县发生了交通事故,其给司机王某打电话,他说见前面有车过去了,其就也过去了。2.证人王某证明,2013年8月17日凌晨5时许,其见白某躺在龙祥家园门前邯大线北线路面上,头朝西,其喊他,让他离开路上,白某就是不动,这时,一辆大型红色车由东向西行驶,速度很快,从白某身上轧过去。白某被轧成烂泥了,那辆车没停就继续向西跑了。3.证人白某证明,2013年8月17日7点30分,其村支书说民政局通知其二哥出事了。4.证人霍某证明,2013年8月17日凌晨,其在民政事业服务中心内值班,龙祥家园门卫“老王”告诉其,白某出事了,其就赶紧往外走,在龙翔家园门前邯大北线路上白某在路面上躺着,上半身被轧烂了,其就报了110。5.证人权某证明,2013年8月17日4时30分许,王某驾驶冀D×××××号红色水泥输浆泵车带着其从广平往邯郸县河沙镇走,一路上都是王某开着,其在车上睡觉。6.被告人王某供述,2013年8月17日5时许,其驾驶冀D×××××号红色水泥输浆泵车,沿邯大北线由东向西行驶,行至成安县城西头时,前面一辆小型小汽车突然向北改变车道,这时其发现车前方路上东西方向躺着一个人,其来不及采取措施,就驾车从躺着的那个人身人轧了过去。其没停车就继续驾车沿邯大线向西走了。7.邯公(物)鉴字(2013)20513号检验意见书,所送“轮锅上血”来源于“白某”的可能性大于99.999999%。8.成公(交)认字(2013)第50055号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王某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白某无事故责任。9.(成)公(法)鉴(尸检)字(2013)27号检验报告,白某系巨大钝性外力致颅腔、胸腔、腹腔脏器损伤死亡。10.道路交通事故照片、协议书、谅解书等证据在案佐证,本案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造成一人死亡,负此事故全部责任且逃逸之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已与被害人亲属达成赔偿协议,且取得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缓刑的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判长 任建梅审判员 齐新亮审判员 朱艳涛二〇一四年二月十一日书记员 何亚楠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