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大民一终字第192号
裁判日期: 2014-02-11
公开日期: 2014-06-19
案件名称
孙秀凤、沈成英等与大连运吉商贸有限公司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孙秀凤,沈成英,李红军,李红梅,大连运吉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八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大民一终字第19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孙秀凤,女,××年××月××日出生,××族,农民。上诉人(原审原告)沈成英,女,××年××月××日出生,××族,无职业。上诉人(原审原告)李红军,男,××年××月××日出生,××族,无职业。上诉人(原审原告)李红梅,女,××年××月××日出生,××族,香××连天物业公司员工。四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韩立冬,女,系香港明珠国际××有限公司××办事处员工。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大连运吉商贸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张耀宏,辽宁××槊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孙秀凤、沈成英、李红军、李红梅与被上诉人大连运吉商贸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大连市旅顺口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5日作出(2013)旅民初字第585号民事裁定书,孙秀凤、沈成英、李红军、李红梅不服该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1月24日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孙秀凤、沈成英、李红军、李红梅的委托代理人韩立冬及被上诉人大连运吉商贸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张耀宏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孙秀凤、沈成英、李红军、李红梅诉称:2012年11月17日,被告雇佣李东成在其位于大连市旅顺口区双岛湾街道曲家村的生态园担任更夫,24小时值班,且整个园区仅有李东成一人。起初值班室仅有一个电暖气,后被告负责园区的领导老金找人用砖头在屋内搭建一个炉子,拉了一车煤,并取走电暖气。2012年12月7日,原告沈成英去看李东成时,发现其已经死亡,经鉴定系一氧化碳中毒。被告用砖头搭建不合格炉子致使李东成在一个星期内2次煤烟中毒,最后致使李东成死亡。故四原告诉至法院,要求判令被告赔偿四原告死亡赔偿金495702元(27539元×18年)、丧葬费24865元、尸检费8000元、被抚养人生活费163335元(20417元×5年÷3人+20417元×19年÷3人)、精神损害赔偿费100000元、交通费2000元,合计793902元。一审法院认为:四原告作为死者李东成近亲属,依据《租赁土地合同书》、《收条》、《赶集网招聘广告》、工资条、证人证言、工商登记等证据主张李东成与被告存在雇佣关系。但被告出具《大连运吉集团员工登记表》及《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证明李东成系案外人大连运吉生态农庄有限公司员工,大连运吉生态农庄有限公司亦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四原告认为该员工登记表中李东成签名系由被告伪造,但经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委托辽宁学苑司法鉴定所鉴定,《大连运吉集团员工登记表》最下方“李东成”签字与样本签名是同一人所写。原告对该鉴定结论不认可,但表示不申请对此进行重新鉴定。故本院对该鉴定结论予以确认。被告出具的《大连运吉集团员工登记表》系直接证据,其能够证实死者李东成与案外人大连运吉生态农庄有限公司签署了员工登记表,因此,死者李东成与案外人大连运吉生态农庄有限公司存在雇佣关系。而四原告提供的证据均系间接证据,且无法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证实其主张。故原告起诉主体错误。本院向原告释明是否变更或追加被告,但原告明确表示不要求变更或追加被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孙秀凤、沈成英、李红军、李红梅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2609元,待本裁定生效之后退返四原告,其他诉讼费50元,由四原告负担。宣判后,孙秀凤、沈成英、李红军、李红梅不服原审法院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四上诉人上诉请求撤销原审法院民事裁定,判令被上诉人支付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丧葬费、尸检费、住宿费、交通费、误工费、精神损失费等合计793902元。理由从现有证据足以证明被上诉人雇佣李东成的,应由被上诉人承担赔偿责任,一审法院驳回上诉人的起诉是错误的。本院认为,本案系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四上诉人认为死者李东成受雇于大连运吉商贸有限公司、大连运吉商贸有限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从四上诉人提供的现有证据看,被上诉人在赶集网上发布招聘更夫信息,联系人、联系电话均系被上诉人的办公室主任和被上诉人单位电话,死者李东成有理由相信其受聘于被上诉人。一审法院应当对四上诉人提供的证据进行审查,仅以被上诉人提供的《大连运吉集团员工登记表》驳回四上诉人的起诉欠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87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大连市旅顺口区人民法院(2013)旅民初字第585号民事裁定;二、指令大连市旅顺口区人民法院审理。审判长 汪 潇审判员 朱 丽审判员 孙 皓二〇一四年二月十一日书记员 徐蕴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