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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新民初字第3753号

裁判日期: 2014-02-11

公开日期: 2014-06-03

案件名称

张以芳与史应伐、张桂芝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沂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以芳,史应伐,张桂芝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新民初字第3753号原告张以芳。被告史应伐。被告张桂芝。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以芳与被告史应伐、张桂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2月11日以被告张桂芝以履行部分债务为由,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以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63元,减半收取931.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邵红梅人民陪审员  陈运华人民陪审员  柳 慧二〇一四年二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李晓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