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新民初字第3753号
裁判日期: 2014-02-11
公开日期: 2014-06-03
案件名称
张以芳与史应伐、张桂芝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沂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以芳,史应伐,张桂芝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新民初字第3753号原告张以芳。被告史应伐。被告张桂芝。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以芳与被告史应伐、张桂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2月11日以被告张桂芝以履行部分债务为由,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以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63元,减半收取931.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邵红梅人民陪审员 陈运华人民陪审员 柳 慧二〇一四年二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李晓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