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镇行终字第0043号
裁判日期: 2014-02-11
公开日期: 2015-07-31
案件名称
唐秀凤与镇江市社会保险基金支付中心不履行法定职责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镇江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唐秀凤,镇江市社会保险基金支付中心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4)镇行终字第004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唐秀凤。委托代理人戴正灏,江苏律威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琴,江苏律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镇江市社会保险基金支付中心,住所地:镇江市运河路79号。法定代表人谈永康,该中心主任。委托代理人方玉强,该中心副主任。委托代理人何钺,该中心工伤保险科科长。上诉人唐秀凤诉被上诉人镇江市社会保险基金支付中心不履行支付抚恤金法定职责一案,不服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2014)润行初字第1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4年3月1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在本院审理期间,唐秀凤自愿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唐秀凤撤回上诉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第九十七条的规定,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唐秀凤撤回上诉。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2014)润行初字第1号行政判决不再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唐秀凤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王从国审判员 肖 雄审判员 曹 英二〇一四年二月十一日书记员 刘佳惠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