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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郑民三终字第61号

裁判日期: 2014-02-11

公开日期: 2014-02-20

案件名称

上诉人王天佼与被上诉人杨兰红、谢文刚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天佼,杨兰红,谢文刚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郑民三终字第6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王天佼,男,汉族,1981年11月6日出生。委托代理人王灵生,男,汉族,1940年10月27日出生。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杨兰红,女,汉族,1981年11月15日出生。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谢文刚,男,汉族,1971年9月7日出生。上诉人王天佼与被上诉人杨兰红、谢文刚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2013)中民二初字第89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王天佼及其委托代理人王灵生,被上诉人杨兰红、谢文刚到庭参加了诉讼。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2013)中民二初字第897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童 铸审 判 员  刘俊斌代理审判员  顾立江二〇一四年二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刘 盼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