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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杭民初字第299号

裁判日期: 2014-02-11

公开日期: 2014-03-17

案件名称

傅作义与张云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傅作义,张云海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上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杭民初字第299号原告傅作义,男,1980年6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龙岩市上杭县。被告张云海,男,1987年7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龙岩市上杭县。本院于2014年1月21日立案受理原告傅作义诉被告张云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4年2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以与被告庭外和解为由,申请撤回起诉,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傅作义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624元,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312元,由原告傅作义负担。审 判 员  林建才二〇一四年二月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张东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