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揭榕法刑初字第86号
裁判日期: 2014-02-11
公开日期: 2014-06-27
案件名称
陈友孝开设赌场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揭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友孝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
全文
广东省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揭榕法刑初字第86号公诉机关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友孝,男,1949年2月11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52021949********,汉族,揭阳市榕城区人,初中文化,住揭阳市榕城区仙桥街道办事处。因本案于2013年9月5日被行政拘留,2013年9月13日被刑事拘留,2013年10月17日被逮捕。现押于揭阳市看守所。辩护人许朝云,广东冠法律师事务所律师。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检察院以揭榕检刑诉(2014)4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友孝犯开设赌场罪,于2014年1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黄秋枫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友孝及其辩护人许朝云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8月份至9月4日期间,每天的20时多至23时多,被告人陈友孝伙同“老咪弟”、“四妹”,在揭阳市榕城区仙桥街道办事处永东村玉寨老厝后大树下,利用“鱼蟹虾”赌具,以每盘每注人民币10元至100元,赔率为1赔1,现金结算的形式,招引他人参与赌博。其中,有时由陈友孝负责摇骰子和收付赌资,有时由“老咪弟”、“四妹”负责,每天参赌约10人。2013年9月5日8时多,陈友孝继续设赌。10时许,公安机关查获了该赌场,现场抓获了陈友孝和参赌人员李某某、王某某、周某某(已被行政处罚),并扣押到涉案“鱼虾蟹”赌具和赌资人民币1489元。上述事实,被告人陈友孝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李某某、王某某、周某某的证言,现场笔录,证据保全决定书,收缴物品清单,被告人陈友孝的身份证实材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友孝无视国家法律,开设赌场,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友孝所犯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陈友孝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自愿认罪,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陈友孝及其辩护人分别请求从轻处罚的意见,理由成立,予以采纳。公诉机关建议本院对被告人陈友孝在有期徒刑六个月以上一年六个月以下量刑,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友孝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罚金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9月5日起至2014年5月4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陈少彬二〇一四年二月十一日代书记员 吴江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