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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长法民初字第05718号

裁判日期: 2014-02-11

公开日期: 2014-07-01

案件名称

周建与重庆新金航船务股份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建,重庆新金航船务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长法民初字第05718号原告周建,男。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李克忠,重庆潜卫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新金航船务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马之林,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袁能贵,上海和华利盛(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周建与被告重庆新金航船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金航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周建于2014年2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建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建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周建负担(已缴纳)。代理审判员 谷 博二〇一四年二月十一日书 记 员 王国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