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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浙温刑执字第157号

裁判日期: 2014-02-11

公开日期: 2014-04-29

案件名称

黄贤华赌博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温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黄贤华

案由

赌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浙温刑执字第157号罪犯黄贤华。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于2013年11月1日作出(2013)温乐刑初字第144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黄贤华犯赌博罪,判处拘役五个月。执行机关温州市公安局于2014年1月26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黄贤华在服刑期间,能服从管教,认真遵守监规,积极接受教育改造。本院认为:罪犯黄贤华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黄贤华减去拘役十五日(刑期至2014年2月1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徐玲珑审判员  徐继松审判员  叶 峰二〇一四年二月十一日书记员  李熙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