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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秦执字第504号

裁判日期: 2014-02-11

公开日期: 2015-04-2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蒋超与被执行人盛颖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蒋超,盛颖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秦执字第504号申请执行人蒋超,男,1983年1月26日生。被执行人盛颖,女,1978年3月21日出生。申请执行人蒋超与被执行人盛颖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作的出的(2013)秦民初字第2365号民事判决书已生效。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令,财产申报表及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并如实申报可供执行的财产。现查明,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协议,申请人同意被执行人分期履行义务,故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应受到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能力。现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的(2013)秦民初字第236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义务,申请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 行 长  向洪航执 行 员  郭曙光执 行 员  吕 锐二〇一四年二月十一日见习书记员  陈 敬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