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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瑶民一初字第00934号

裁判日期: 2014-02-11

公开日期: 2014-12-19

案件名称

安徽宝业住宅产业化有限公司与冯骏毅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宝业住宅产业化有限公司,冯骏毅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瑶民一初字第00934号原告:安徽宝业住宅产业化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高君,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吴兆前,安徽皖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冯骏毅,男,1982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宝业住宅产业化有限公司诉被告冯骏毅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徽宝业住宅产业化有限公司撤回起诉。代理审判员  宣春莲二〇一四年二月十一日书 记 员  王婷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