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一中民终字第0237号
裁判日期: 2014-02-11
公开日期: 2014-12-26
案件名称
周雅琴与天津宏伟蓝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天津华北地质勘查局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天津宏伟蓝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周雅琴,天津华北地质勘查局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一中民终字第023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天津宏伟蓝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和平区包头道16号增3号。法定代表人李兰云,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周雅琴。原审被告天津华北地质勘查局,住所天津市河东区大桥道广瑞西路67号。法定代表人陈江,局长。上诉人天津宏伟蓝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周雅琴,原审被告天津华北地质勘查局因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2013)和民一初字第101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于2014年1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天津宏伟蓝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天津宏伟蓝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2504元,减半收取1252元,由上诉人天津宏伟蓝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殷 焱代理审判员 刘剑腾代理审判员张炳正二〇一四年二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刘 学 荣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