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连执委字第13号
裁判日期: 2014-02-11
公开日期: 2014-05-19
案件名称
阮贷娣与邱建辉侵权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连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阮贷娣,邱建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连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连执委字第13号申请执行人阮贷娣,女,1963年10月8日生,汉族,住龙岩市新罗区。被执行人邱建辉,男,1980年6月26日生,汉族,住连城县。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8月31日作出的(2011)龙新民初字第101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待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时继续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1)龙新民初字第101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二、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期间,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李立宏审 判 员 陈桥水审 判 员 林隆军二〇一四年二月十一日书记员(代) 周荣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