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泽执字第1767号

裁判日期: 2014-02-11

公开日期: 2014-12-30

案件名称

朱兆风与被执行人何兴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洪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洪泽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兆风,何兴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洪泽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泽执字第1767号申请执行人朱兆风,男,公民身份号码3208301971********,住洪泽县高良涧镇建材一路**号。被执行人何兴玉,男,公民身份号码3208301972********,汉族,住洪泽县邓码安置小区**幢*单元***室。。申请执行人朱兆风与被执行人何兴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洪泽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泽民初字第147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何兴玉应向申请人朱兆风支付人民币35338元。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3年9月29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同意该案终结执行。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符合终结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洪泽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泽民初字第1474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本院恢复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章熙全执行员  王 俊执行员  严玉龙二〇一四年二月十一日书记员  周 琴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