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鸠民一初字第01279号
裁判日期: 2014-02-11
公开日期: 2014-11-27
案件名称
原告宋娟诉被告邹亨天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鸠民一初字第01279号原告:宋娟,女,1986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大学本科,无业,住芜湖市镜湖区。委托代理人:丁荷花,女,1962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系原告之母。委托代理人:孙养成,安徽经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邹亨天,男,1963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芜湖市鸠江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宋娟诉被告邹亨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2月11日以原、被告自愿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宋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公告费260元,合计1410元,由原告宋娟负担。审 判 长 范云茂审 判 员 王国红人民陪审员 沈龙桂二〇一四年二月十一日书 记 员 聂青玲附:适用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