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荣恢执字第15-1号
裁判日期: 2014-02-11
公开日期: 2014-06-09
案件名称
连某某甲与连某某乙抚养费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荣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连某某甲,连某某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荣恢执字第15-1号申请人连某某甲,男,1997年6月17日生,汉族,住荣成市。被执行人连某某乙,男,1955年10月10日生,汉族,住荣成市。申请人连某某甲与被执行人连某某乙抚养费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1)荣人民初字第1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1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此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荣成市人民法院的(2011)荣人民初字第1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邹国强审判员 于海明审判员 于浩志二〇一四年二月十一日书记员 刘 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