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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沭胡民初字第0153号

裁判日期: 2014-02-11

公开日期: 2015-01-06

案件名称

赵登梅与戈军、戈加平等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沭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沭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登梅,戈军,戈加平,仇跃武,李桂林

案由

餐饮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沭胡民初字第0153号原告赵登梅,居民。被告戈军,约38岁,居民。被告戈加平,约58岁,居民。被告仇跃武,约39岁,居民。被告李桂林,约45岁,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因原告未按规定时间缴纳诉讼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张继林二〇一四年二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周思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