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沭胡民初字第0153号
裁判日期: 2014-02-11
公开日期: 2015-01-06
案件名称
赵登梅与戈军、戈加平等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沭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沭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登梅,戈军,戈加平,仇跃武,李桂林
案由
餐饮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沭胡民初字第0153号原告赵登梅,居民。被告戈军,约38岁,居民。被告戈加平,约58岁,居民。被告仇跃武,约39岁,居民。被告李桂林,约45岁,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因原告未按规定时间缴纳诉讼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张继林二〇一四年二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周思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