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华法民初字第659号
裁判日期: 2014-02-11
公开日期: 2015-06-17
案件名称
原告王伯玉、简开渠与被告简敏、简新共有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濮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伯玉,简开渠,简敏,简新
案由
共有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华法民初字第659号原告王伯玉,女,汉族。委托代理人张玺,男,汉族。原告简开渠,男,汉族。被告简敏,女,汉族。被告简新,男,汉族。二被告委托代理人李振发,濮阳市华龙区任丘路街道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伯玉、简开渠与被告简敏、简新共有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王伯玉、简开渠经本院传票传唤,均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299元,由原告王伯玉、简开渠负担。审判员 刘敏二〇一四年二月十一日书记员 王颖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