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吉中行初字第105号
裁判日期: 2014-02-11
公开日期: 2014-02-26
案件名称
盖连玉与磐石市政府征收补偿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吉林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盖连玉,磐石市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3)吉中行初字第105号原告盖连玉,男,1951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磐石市。被告磐石市人民政府,住所地磐石市。法定代表人王雪峰,市长。原告盖连玉诉被告磐石市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一案,2013年12月12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即“上级人民法院有权审判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也可以把自己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移交下级人民法院审判”的规定,决定将本案移交下级人民法院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交由永吉县人民法院审理。审 判 长 李 寅代理审判员 王 君代理审判员 郭娟娟二〇一四年二月十一日书 记 员 隋雨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