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甬慈执民字第6344-1号
裁判日期: 2014-02-11
公开日期: 2015-08-30
案件名称
慈溪市太平洋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与慈溪市凯龙家用电器厂、慈溪市中林电器有限公司等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慈溪市太平洋信用担保有限公司,慈溪市凯龙家用电器厂,慈溪市中林电器有限公司,慈溪市新嘉电器有限公司,宁波诺曼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胡凌云,裘瑜杰,何星,卢慈爱,马莉萍,范高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甬慈执民字第6344-1号申请执行人:慈溪市太平洋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慈溪市。法定代表人:郑祥尧,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赵彦江,浙江达鹏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炯杰,浙江达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慈溪市凯龙家用电器厂(普通合伙)。住所地:慈溪市。代表人:胡凌云,该厂厂长。被执行人:慈溪市中林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慈溪市。法定代表人:何星,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被执行人:慈溪市新嘉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慈溪市。法定代表人:裘瑜杰,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被执行人:宁波诺曼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慈溪市。法定代表人:范高峰,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被执行人:胡凌云,系慈溪市凯龙家用电器厂厂长,住慈溪市。被执行人:裘瑜杰,系慈溪市新嘉电器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住慈溪市。被执行人:何星,系慈溪市中林电器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住慈溪市。被执行人:卢慈爱,系慈溪市中林电器有限公司监事,住慈溪市。被执行人:马莉萍,宁波市诺曼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监事,住慈溪市。被执行人:范高峰,宁波市诺曼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住慈溪市。本院在执行(2013)甬慈商初字第1572号慈溪市太平洋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与慈溪市凯龙家用电器厂、慈溪市中林电器有限公司、慈溪市新嘉电器有限公司、宁波市诺曼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胡凌云、裘瑜杰、何星、卢慈爱、马莉萍、范高峰追偿权纠纷一案中,查明:本院于另案中(宁波永航建设有限公司与慈溪市新嘉电器有限公司执行案)拍卖被执行人慈溪市新嘉电器有限公司名下的房地产,申请执行人慈溪市太平洋信用担保有限公司可待拍卖成交后参与分配。故本案暂无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执行。被执行人慈溪市凯龙家用电器厂、慈溪市中林电器有限公司、慈溪市新嘉电器有限公司、宁波市诺曼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胡凌云、裘瑜杰、何星、卢慈爱、马莉萍、范高峰尚应支付申请执行人慈溪市太平洋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人民币999410.99元及相应的利息,诉讼费14690元、执行费13389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3)甬慈执民字第6344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慈溪市太平洋信用担保有限公司可待拍卖成交后参与分配或如发现被执行人慈溪市凯龙家用电器厂、慈溪市中林电器有限公司、慈溪市新嘉电器有限公司、宁波市诺曼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胡凌云、裘瑜杰、何星、卢慈爱、马莉萍、范高峰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寿森坤代理审判员 徐 礼代理审判员 孟祥亭二〇一四年二月十一日书 记 员 黄强强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