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穗海法民二初字第887号
裁判日期: 2014-02-11
公开日期: 2014-06-12
案件名称
李其锋与李健聪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其锋,李健聪,李嘉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穗海法民二初字第887号原告李其锋,男,1972年3月8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唐力峰,广东国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健聪,男,1962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侯甲爱,广东法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嘉欣,女,1990年1月20日出生,汉族。原告李其锋诉被告李健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在诉讼过程中,本院依法追加李嘉欣为共同被告,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唐力峰、被告李健聪的委托代理人侯甲爱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李嘉欣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2年12月13日,被告李健聪的妻子吴翠玉以家庭经营及生活所需,向我借款210000元,并出具借条。吴翠玉于2013年3月25日去世。该借款发生在被告李健聪与吴翠玉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属夫妻共同债务。故起诉要求:1、被告李健聪偿还借款210000元及利息(从2013年4月2日起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至付清时止);2、被告李嘉欣在继承吴翠玉遗产的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被告负担诉讼费。被告李健聪辩称: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我不清楚借款是否属实。即使借款属实,也是吴翠玉生前的赌债,不受法律保护。吴翠玉生前没有正当职业,不需要借款用于经营。吴翠玉生前沉迷赌博,曾因赌博被劳教和拘留,屡教不改,2013年3月24日因躲避派出所抓赌而意外从高处坠亡。被告李嘉欣辩称:我母亲吴翠玉婚后一直没有工作,也没有其他经济来源,家庭生活开支一直由我父亲李健聪承担。吴翠玉从2006年开始沉迷赌博,2007-2008年间曾因赌博被行政拘留,并劳教一年,但仍不悔改,有时甚至几天不回家,2013年3月24日因赌博逃避抓捕意外身亡。家人对吴翠玉的借钱行为毫不知情,借款没有用于家庭生活和经营,是吴翠玉因赌博欠下的债务,不受法律保护。吴翠玉没有任何财产,没有发生继承,我不应承担责任。经审理查明:被告李健聪与吴翠玉(1961年11月16日出生)于1988年12月24日登记结婚,被告李嘉欣是被告李健聪与吴翠玉的女儿。吴翠玉于2013年3月24日死亡。吴翠玉的父母均先于吴翠玉死亡。原告提交了落款为“借款人:吴翠玉”,日期为2012年12月13日的《借条》1份,载明:“本人吴翠玉因家庭经营及生活所需,现向朋友李其锋借现金贰拾壹万元正(¥210000.00元)”。诉讼中,被告李健聪对《借条》上“吴翠玉”签名的真实性不予确认,并申请笔迹鉴定,双方共同确认了鉴定样本。本院依法委托中国广州分析测试中心司法鉴定所进行鉴定,该所于2013年12月26日作出中广测(2013)文鉴字第0297号司法鉴定意见书,认为上述《借条》上“吴翠玉”的签名与鉴定样本材料上的“吴翠玉”签名是同一人书写。被告李健聪预交了鉴定费3580元。被告李健聪提交了广州市海珠典当行有限公司给吴翠玉开具的当票1张,显示吴翠玉于2013年3月22日将首饰若干典当给该公司,典当金额10200元,扣除综合费用775元,实付9425元;典当期限从2013年3月22日起至2013年5月20日止。广州市公安局海珠区分局的行政强制措施呈报审批卷档案显示,吴翠玉曾于2007年12月因参与赌博被行政拘留五日,2008年3月因赌博被劳动教养一年。原告在2013年4月25日提起本案诉讼。本院认为,经鉴定,原告提交的《借条》上“吴翠玉”的签名属实,本院对该《借条》的真实性予以认定。被告认为涉案债务属赌债,但未能举证予以证明,本院不予采纳。虽然双方没有约定还款期限,但吴翠玉已死亡,且借款至今已超过一年,现原告起诉要求还款,本院予以支持。借款发生在吴翠玉与被告李健聪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虽然《借条》载明吴翠玉向原告借款是“因家庭经营及生活所需”,但这仅是吴翠玉个人的意思表示,考虑到吴翠玉生前有赌博的恶习,现没有证据证明吴翠玉与被告李健聪有共同举债的合意,被告李健聪也没有实际参与借款的过程,也没有证据证明吴翠玉将借款用于家庭经营或日常生活合理开支,故涉案债务应认定为吴翠玉的个人债务。《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偿还责任。吴翠玉已死亡,两被告是吴翠玉的第一顺序继承人,依法应在继承吴翠玉的遗产实际价值范围内承担还款义务。利息宜自原告起诉之日起,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标准计算。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李健聪、李嘉欣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在继承吴翠玉的遗产实际价值范围内向原告李其锋清还借款210000元,并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利率标准计付从2013年4月25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还款期限届满之日止的利息给原告李其锋。二、驳回原告李其锋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4450元,由两被告共同负担;鉴定费3580元,由被告李健聪负担。上述受理费已由原告预交,原告同意由两被告在履行本判决时将其应负担的受理费4450元直接支付给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当事人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次日起七日内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简扬生人民陪审员 陈月容人民陪审员 曾燕玲二〇一四年二月十一日书 记 员 贾 岚郭艳芬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