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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东执民字第246号

裁判日期: 2014-02-11

公开日期: 2015-06-01

案件名称

郭苏明与吴天航、陈旭栋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苏明,吴天航,陈旭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东执民字第246号申请执行人郭苏明。被执行人吴天航。被执行人陈旭栋。原告郭苏明与被告吴天航、陈旭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8月22日作出的(2013)东商初字第109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4年1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于2014年1月16日向被执行人吴天航公告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向被执行人陈旭栋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其未自觉履行。经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郭苏明未实现债权240000元及利息。现因被执行人吴天航、陈旭栋查无下落且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目前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2月11日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的执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东执民字第246号案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可待执行条件成就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郭英子代理审判员  杨志强代理审判员  何 倩二〇一四年二月十一日代书 记员  金飞腾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