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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云民初字第2052号

裁判日期: 2014-02-11

公开日期: 2014-03-27

案件名称

原告徐州朝阳贵邦房��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杲绍雷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州朝阳贵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杲绍雷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云民初字第2052号原告徐州朝阳贵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化义,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徐杰,男,1970年4月1日生,汉族,该公司法律顾问。被告杲绍雷,男,1967年4月27日生。原告徐州朝阳贵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杲绍雷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徐杰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04年4月25日,原被告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被告购买原告位于本市复兴北路14号朝阳贵邦大厦5H18号房屋。合同签订后,被告仅支付部分房款,余款一直未付清。原告催要无果。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所欠房款44209元及违约金5809元。被告未答辩。经审理查明,2004年4月25日,原被告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被告购买原告坐落于本市复兴北路14号朝阳贵邦大厦5H18号房屋,房价85307元,被告应于2004年5月10日前支付房款35307元,余款50000元,于2004年6月10日前办理银���按揭贷款。上述合同规定,买受人逾期付款的,超过90日后,买受人愿意继续履行合同,经出卖人同意,合同继续履行,自合同规定的应付款期限之第二天起至实际全额支付应付款之日止,买受人按日向出卖人支付逾期应付款万分之4的违约金。2005年2月16日,被告出具欠条:“欠条,今欠徐州朝阳贵邦房地产开发公司5H18房款伍万元整,欠款人杲绍雷,二00五年2月16日”。之后,被告陆续支付部分所欠房款,至本次诉讼时止,尚欠原告房款44209元。另查明,2005年3月2日,上述工程通过了竣工验收备案,被告已经办理了上房手续。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欠条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合法有效,合同当事人应诚实信用的履行合同。被告拖欠原告房屋尾款44209元,依法应当清偿,并按合同约定向被告支付违约金。原告主张���约金5809元,符合约定标准。综上,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杲绍雷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给付原告徐州朝阳贵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款44209元、违约金5809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50元、公告费600元,由被告杲绍雷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马    宁人民陪审员 冷  旭  东人民陪审员 路    伟二〇一四年二月十一日书 记 员 ���乔小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