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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双滦执字第12号

裁判日期: 2014-02-11

公开日期: 2014-12-21

案件名称

4b19fb5f-87dc-452b-9950-083de41e6881裁定书

法院

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石市天龙热能设备有限公司,承德运输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河北省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双滦执字第12号申请执行人黄石市天龙热能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黄石市黄石港区。法定代表人彭杏枝,经理。被执行人承德运输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承德市双滦区。法定代表人韩建峰,经理。申请执行人黄石市天龙热能设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承德运输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双滦民初字第32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申请人申请我院已于2013年12月16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2001年12月被执行人以全部净资产投资设立承德新机器人股份有限公司,该公司与2008年4月8日宣告破产,经合议庭评议,本案应予结案。根据﹤﹤最高人���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双滦民初字第,12号民事判决书应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予以结案。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力。审判长  温秋鹏审判员  张慧锴审判员  张春杰二〇一四年二月十一日书记员  马 骁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