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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沭商初字第218号

裁判日期: 2014-02-11

公开日期: 2015-10-13

案件名称

张义普诉朱崇学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义普,朱崇学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沭商初字第218号原告:张义普。委托代理人:朱崇玲。被告:朱崇学。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义普诉被告朱崇学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义普于2014年2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义普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义普负担。审判员  王云二〇一四年二月十一日书记员  王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