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沭商初字第218号
裁判日期: 2014-02-11
公开日期: 2015-10-13
案件名称
张义普诉朱崇学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义普,朱崇学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沭商初字第218号原告:张义普。委托代理人:朱崇玲。被告:朱崇学。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义普诉被告朱崇学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义普于2014年2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义普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义普负担。审判员 王云二〇一四年二月十一日书记员 王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