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三民初字第1102号
裁判日期: 2014-02-11
公开日期: 2014-03-05
案件名称
四川省志强华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何浩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四川省志强华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何浩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三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三民初字第1102号原告:四川省志强华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强,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罗代富,四川蜀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何浩,男,汉族,四川省三台县新德镇人。现住三台县北坝镇。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川省志强华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何浩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四川省志强华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14年2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四川省志强华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四川省志强华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90元,由四川省志强华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张明永二〇一四年二月十一日书记员 刘 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