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鄄民初字第41号
裁判日期: 2014-02-11
公开日期: 2015-04-01
案件名称
张广杰与孙运芳、刘秋礼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鄄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鄄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广杰,孙运芳,刘秋礼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鄄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鄄民初字第41号原告张广杰,住鄄城县。被告孙运芳,住鄄城县。被告刘秋礼,住鄄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广杰诉被告孙运芳、刘秋礼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广杰于2014年2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原告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广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张艳红审 判 员 葛慎全人民陪审员 孙占军二〇一四年二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杨淑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