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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鄄民初字第41号

裁判日期: 2014-02-11

公开日期: 2015-04-01

案件名称

张广杰与孙运芳、刘秋礼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鄄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鄄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广杰,孙运芳,刘秋礼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鄄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鄄民初字第41号原告张广杰,住鄄城县。被告孙运芳,住鄄城县。被告刘秋礼,住鄄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广杰诉被告孙运芳、刘秋礼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广杰于2014年2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原告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广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张艳红审 判 员  葛慎全人民陪审员  孙占军二〇一四年二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杨淑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