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槐民初字第3129号
裁判日期: 2014-02-11
公开日期: 2015-07-08
案件名称
郭某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槐民初字第3129号原告郭某某,男,1981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委托代理人张娟,济南槐荫梅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某某,女,1979年8月4日出生,汉族,住址同原告。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郭某某于2014年2月10日以双方已庭外调解离婚为由向本院递交了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郭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郭庆峰负担。审判员 岑玉洁二〇一四年二月十一日书记员 李 萍 更多数据: